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原、被告于2014年1月16日登记结婚,2014年1月19日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原、被告因性格差异过大,难以融洽相处,经常发生争吵,经常数日未有只言片语,形同陌路。原告是的士司机,属高风险职业,现被这段婚姻折磨得身心疲惫,还得开着车在川流不息的车流、人流中奔走,时常为自身安全,他人安全担忧。原告多次就离婚事宜,与被告商量,希望被告能与原告友好和平的离婚,但被告始终回避。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已查明被告现在怀孕期间,被告提交有北京市顺义区妇幼保健院的诊断证明书,原告亦知晓被告现在怀孕期间。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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