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等与蒋**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麻*与蒋一超离婚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蒋一超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蒋**称:我与前妻麻*的民事调解书已超过两年的强制执行期限,贵院仍接受麻*强制执行申请立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两年的规定。贵院执行裁定书将房产过户给麻*之事,没有法律依据;民事调解书规定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即七日后开始计算两年执行期,调解书中无过户期限从还完贷款之日开始计算的内容,过户期限从还完贷款之日开始计算无法律依据。故提出异议,请求取消麻*的执行申请立案,停止执行房产过户。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蒋**与麻*离婚纠纷一案,蒋**与麻*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蒋**与被告麻*离婚。二、婚生子蒋**、蒋**由被告麻*抚育,原告蒋**每月给付两个子女抚育费六千元,至子女十八周岁时止。蒋**、蒋**的学费及医疗费由原告蒋**负担。原告蒋**每月探视子女一次,具体探视时间、地点双方自行商定。三、共同财产房屋均归被告麻*所有。存款五十万元,其中二十万元归原告蒋**所有,另三十万元归被告麻*所有,均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四、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蒋**负担(已交纳)。本院于2007年6月11日作出(2007)顺民初字第3809号民事调解书,对蒋**与麻*达成的协议予以确认。2015年1月9日,麻*还清北京市顺义区房屋的银行贷款,1月16日办理注销抵押。1月19日,麻*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协助办理北京市顺义区房屋的所有权变更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蒋一超与麻*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已确定涉案房屋归麻*所有,未及时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是因房屋抵押未注销,现该房屋的抵押已注销,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条件已成就,本院受理麻*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蒋一超所提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蒋一超所提执行行为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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