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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孟**称:原告在1996年19岁上大学暑期打工期间认识被告,十一假期被告带原告回被告老家。在被告老家,原告被迫与被告发生关系,给原告心理和身体造成伤害,之后原告勉强与被告交往。在原告父亲反对情况下,原、被告1999年1月4日登记结婚,被告也没有按习俗给付彩礼,原告心理留下缺憾。之后,经亲戚说和,原告父亲才接纳被告。2000年9月,被告户口迁到北京,之后,被告对待原告父母态度陡变,原告不做重体力活,还经常和原告母亲吵架,还扬言伤害原告母亲。2003年7月31日,原、被告女儿出生,之后被告没有对原告及女儿进行照顾,连累到原告父母出钱照顾,被告还因为孩子照顾问题与原告父母吵架,给原告心理造成伤害。2007年春天,被告花费15000元购买车牌号为京YJ9725的吉利美日墨绿色两厢车。2008年11月,被告央求原告为被告买大车向同事借钱,原告找同事为被告借10万元,被告与共兄共同买一辆39万多元的欧曼半挂车(不知车牌号)挂在一家物流公司名下,在张北县城物流站拉货。在这之后,被告短则两个月,长则半年回家一次,期间也很少给家里打电话,也很少往家里拿钱。原告一个人上班,承担照顾孩子、老人的家庭责任,每次给被告打电话要孩子的补课费被告总是拖着不给,原告对这样的家庭生活忍无可忍。2011年春节,原告提出协议离婚,被告不同意。之后,被告就不回家了,只有每年春节回家一两天看看孩子。2013年1月16日,原告申请的两限房交钥匙,首付款110167元,其他费用21484.73元,两项合计131651.73元,被告只出了65000元,其他钱款是原告所借,用原告公积金进行的购房贷款23万元是原告在还,月供1248元,楼房的物业费、取暖费原告给被告要了一部分,其他由原告支付。综上,原、被告没有感情基础,学历相差悬殊,没有共同证言,且已分居多年,婚姻已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是一名老师,有稳定工作及收入,在原告父母帮助下有能力将原告女儿抚养成人,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应维持孩子继续由原告进行抚养。原告诉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之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给付女儿抚养费84000元;3.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称:我上班的时候认识原告,原告对我有好感,我当时也想到原告是北京的,我是外地的,双方不可能,我跟我工作单位的老板也说了,老板说让我一走了之,去别的地方上班,后来原告打听到我的户籍地址,到我老家找我去了,我妈当时跟原告说我不在家,就把原告送走了,过了十几天,我到原来的工作单位去拿东西,到我朋友那儿去,正好赶上了原告在那喝酒,双方就又遇到了一起,我当时也觉得是缘份,我就同意跟原告处对象。我上班,原告有时候去看我,双方相处的也很好,不认可原告说是我把原告骗到我家的。原告怀孕期间,夫妻之间吵架拌嘴也是正常的,我由于工作原因不回家,晚上十一二点下班回家也干不了什么,我在高丽营开饭店的时候也经常回家,我心里也想照顾孩子照顾原告,但是由于工作原因确实不能天天回家,要挣钱养家,所以在被告怀孕期间、生完孩子之后回家很少照顾原告和孩子。我为了多挣钱养家,到蒙古开车,也受了很多的苦,我都没跟原告说。双方就是家庭琐事的矛盾,没到离婚的地步。我刚开始离家的时候,双方还短信、QQ聊天,都挺好的,到后来不知道为什么原告就不理我了。我忙于工作,也没多想这些事儿。我对原告的父母挺好的,是原告经常指责她父母。我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原告起诉内容全部不属实,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1999年1月4日登记结婚,于2003年7月31日生有一女。

原告提供其妹妹孟**出庭作证,以证明被告对原告父母和孩子不好,没有尽到做女婿、做父亲的责任,以证明原告诉称的内容属实,证明被告没有把他所挣的钱全部给原告,以证明2011年春节以后,被告就没有回家。被告不认可证人证言,不认可双方分居。被告称双方于2014年春节还共同居住,并称现在被告想回家住,并想努力改善夫妻家庭关系,多照顾家庭。原告不同意被告回家住。

由原、被告出示关于被告向原告汇款或原告向被告要钱支出的相关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可以看出,被告一直在向原告给付钱款以满足照顾家庭或抚养孩子的部分经济需要。

双方认可双方购买的限价商品住房顺义区香悦四季花园房屋是双方共同财产,认可登记在被告名下号牌号码为京YJ9725的车辆已经报废,并认可原、被告及原告父母共同出资建造了顺义区大孙各庄镇东华山村宅院的北房四间、西厢房3间及西厢房北侧的厢房一间。

双方认可原告曾于2008年为被告向他人借款10万元,原告称该借款是为了原告购买大车,被告称该借款的目的是为了原告租大车。双方认可被告于2013年已经还清该10万元借款。被告认可其于2014年8月17日在与原告的QQ聊天中主张原、被告双方商议分割的大车的产权有被告哥哥的一半,但在庭审中不认可其购买了大车,并称其在QQ聊天中称有大车是为了稳定婚姻而谎称有大车。被告在庭审中称其在2015年春节期间其受雇于其兄陈文驾驶的车辆号牌号码为冀G72827。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原、被告现在虽然有一定的矛盾,但都应当珍惜家庭,以积极、包容和勇于自省的态度看待家庭矛盾,以充分而有效的沟通处理家庭矛盾,应当致力于化解家庭矛盾,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应当为原、被告及其女儿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而共同努力。

对于被告认识到的其对原告及女儿的关心照顾不够的问题,被告应当尽力改善,尽力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对于原告所主张的被告对原告父母不好、被告在为家庭生活和抚养女儿提供经济条件时态度不够积极等问题,被告应当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被告应当珍惜机会,尽力挽回夫妻感情。原告亦应当为挽救家庭的完整做出努力和调整。

考虑到被告对于改善夫妻关系的积极态度,本院难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适宜准许原被告离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孟*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孟*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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