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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于2013年5月27日在顺义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带有一子与被告共同生活,但被告对原告儿子不尽任何抚养责任。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一起生活。为此,特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陈述被告不抚养孩子,经常实施家庭暴力与事实不符,被告从未与原告打架。原告与其孩子说什么话,被告都听。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告、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12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3年5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曾因原告之子学费问题发生争吵。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夫妻双方应和睦相处。周*要求离婚,而张*不同意离婚。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对此应冷静处理。双方均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目前状况下,双方感情未破裂。故本院难以支持周*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周*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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