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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