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尹*、王*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石**称:2013年4月2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婚前,被告对原告隐瞒病史,婚后第三天被告即住院治疗。此后,双方没有共同生活,双方原有共同财产全部为被告治病花费,现原告一贫如洗。从未共同生活的婚姻状况以及被告隐瞒病史,使双方感情日渐淡薄。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以及继续生活的可能。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王**称:原告与被告在婚前相处达3年之久,有足够的感情基础,婚前感情基础良好。两人在2011年于顺义区面试时相识,并于2012年2月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4月26日登记结婚,2014年3月8日举行结婚典礼。可见二人在婚后的感情很好。两人登记后便共同生活,其间感情一直很好,无矛盾。双方于2013年登记结婚,被告确诊病情是2014年3月,不存在结婚几天就生病的情况。原告提出离婚理由是被告生有疾病,正在治疗。但恰恰因为这样,原告更应该对被告尽到足够的照顾陪伴扶养的义务。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2013年4月26日登记结婚,2014年3月8日举行婚礼。2014年3月12日始,被告去医院看病,后经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淋巴瘤。被告现在医院住院医治。审理中,原告坚持与被告离婚,但对其诉称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未向法庭提供其他证据。被告坚持辩称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未向法庭提供其他证据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加以证明,本院不能认定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石*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