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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被告张X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X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2003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张X1(2004年10月6日出生)。我和被告婚后感情不和,常因琐事争吵,因此我曾患有抑郁症,现已痊愈。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依法分割顺义区X室房屋,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X辩称:我与原告婚后感情很好,且婚生女已经10岁。我珍惜双方十几年的夫妻感情和已经建立的幸福家庭,不认可与原告感情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诉称的房屋是我父母所有的位于顺义区X村房屋被拆迁取得的回迁房,不属原告和我的夫妻财产,原告无权主张分割。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3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10月6日生育一女张X1。庭审中,原告述称,双方在登记结婚前已经同居且自己已经怀孕,婚后其先后5次因怀孕做人工流产。原告还称,婚后,被告对其不信任,疑心重,且盗用其QQ号调查

个人隐私。对此,被告并未否认。被告称,其非常在乎与原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无任何理由,擅自与他人出走,期间原告不与其和孩子联系。被告还表示,其想办法将原告接回家,今后不再对原告无端怀疑。本案经调解,原告继续坚持离婚,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证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十余年,根据双方的庭审陈述,双方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对此,双方均应予以珍惜。夫妻间应当相互信任、包容和理解。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因被告予以否认,且原告亦未提出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难以认定。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X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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