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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5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致使婚后经常吵架。2013年7月,我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我撤回起诉。之后,双方并未和好,且矛盾加剧,现双方分居已达半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迟*辩称:我和原告之间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和原告均属再婚,婚后为生活琐事出现分歧,因为缺乏沟通产生误会,致使双方分居。我愿意与原告进行沟通,消除误会,使双方重新和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2010年8月8日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8月20日同居生活,2011年5月18日领取结婚登记证书,2011年8月13日举行结婚仪式。原、被告均属再婚,婚后感情尚可,未生育子女。2013年7月,原、被告在对被告与前夫所生子女的教育以及被告亲属借钱等问题上产生分歧,且双方缺乏沟通和理解,影响了双方间的夫妻感情。此时,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本院审理中,经调解原告撤回起诉。2013年10月,被告搬离家中,在南法信村租房居住,双方分居至今。本案庭审中,被告表示,之前对于双方间出现的矛盾没能主动与原告进行沟通,双方间缺乏相互理解,愿意主动与原告进行沟通,求得原告的理解,争取双方和好的机会。被告不认可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认为双方存在和好的可能。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证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愿结婚,且双方均属再婚,婚前双方同居生活近1年,同居期间及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对此,双方均应予以珍惜。近年,双方因生活琐事出现矛盾,亦属正常,关键在于双方间的沟通和理解。现被告表示对以前出现的矛盾缺乏主动与原告沟通,双方间缺乏相互理解,且不认可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表明双方间存在和好可能。故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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