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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称:

原告与被告于1993年11月8日登记结婚,1994年1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感情较好。自2005年开始,原告与被告分居,被告存在家庭暴力,经常对我进行打骂。原告已于2013年起诉离婚过一次,但后来经过法院调解,原告撤诉。撤诉后,被告没有任何改观,还曾经威胁原告说死也不让原告好过。故现诉至法院,仅要求法院判决我二人离婚,孩子和财产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马*即未答辩亦未到庭应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告陈*与被告马*于1993年11月8日登记结婚,1994年1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感情较好。

2013年1月22日,原告陈*起诉被告马*要求离婚,后原告陈*因双方和好于2013年2月1日撤诉,案号(2013)顺民初字2179号。

原告陈**以撤诉后被告马*没有任何改观,还曾经威胁原告说死也不让原告好过,仍然存在家庭暴力等原因再次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婚姻双方当事人结婚自由、离婚自由。被告马*在原告陈*起诉离婚后,经本院合法送达仍未到庭应诉,其行为应被视为漠视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其不积极不主动争取原告陈*回心转意的行为,本院认为可视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与被告马*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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