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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8月27日登记结婚,结婚后生育一女王*。王*今年19周岁。双方结婚后感情一般,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系电工,每月工资2000元,被告在顺义区天竺地区某酒店当经理,每月工资4000元。另原告父母所建房屋出租租金由原、被告收取,每月租金4000元,村委会每年向每人发放地钱3000元,每年123000元的收入全部由被告保管。原告患有糖尿病,每月要打三针,被告不给钱治病。2011年7、8月份,被告经常夜不归宿,原告说了被告一顿,被告叫来娘家弟弟将原告打了一顿。原告报警,李**出所民警出警记录在案。2012年11月底,原告因为丙酮酸中毒,连续呕吐四天,生命垂危,被告不管不顾。原告的朋友闻讯找被告要求将原告送到医院治疗,被告才十分不情愿的将原告送到医院治疗,医生说如果晚送一天人就没了。因为被告有外遇,所以对原告十分冷漠。原告一直忍耐是因为女儿尚未成年,今年女儿考上了大学,原告认为这段婚姻没有必要维系下去了。因此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2.要求平均分割共同财产20万元的一半1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周**称:不同意离婚;也没有10万元给原告,被告一直负担孩子上学,有点房租也不够;被告的弟弟也没有打原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1993年8月27日登记结婚,1994年2月26日育有一女王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以(2013)顺民初字第847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称自(2013)顺民初字第847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并未同居生活,对此被告不予以认可,并称双方同居生活。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应付给其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对此被告不予以认可,原告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和夫妻共同债务。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结婚证、(2013)顺民初字第8477号民事判决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婚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方可准予离婚。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对双方感情造成严重影响。原告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说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有20万元,被告应给付其10万元,因被告不予以认可,且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以采信,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王*与被告周*离婚;

二、驳回原告王*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三十七元五角(已交纳),由被告周*负担三十七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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