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我与黄*于1997年6月27日登记结婚,1998年1月31日生育一女王×1。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同时常发生口角,日久天长已无感情可言。近日,黄*时而拿刀时而持铁棍对我威胁暴打,致使我提心吊胆,痛苦度日。现我极度恐惧这痛苦的婚姻生活,无奈我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我与黄*离婚,案件受理费由黄*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黄**称:我不想离婚。因为孩子在上高中一年级,她接受不了我们离婚的事实。另外,平时王*对我母女也挺好的,今年春节后王*从香港回来还给我带了两条项链,我跟王*还有感情。我也原谅王*的某些行为,双方毕竟有多年的夫妻感情,而且孩子还在上学,学习成绩不错。为了孩子和家庭,我不想离婚,愿意跟王*好好过。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王*与黄*1997年6月27日登记结婚,王*系再婚。1998年1月31日双方生育一女王*1。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现王*以黄*对其实施暴力,不让王*女儿及女婿看望自己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黄*表示不同意离婚,称其与王*是有感情的,愿意与王*好好生活。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和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重要因素。夫妻在婚姻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应当妥善理智地处理。现黄×表示愿意和王*好好生活,表达了其对家庭的珍视之情,由此说明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在今后生活中应该互相尊重、互相关心,注重情感上的沟通和交流,通过双方共同努力营造出健康、和谐的家庭生活,并给孩子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故对于王*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