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2月认识,于2011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后于2012年6月12日生育女儿王**。由于对被告缺乏充分的了解就草率结婚,导致婚后经常因琐事争吵,尤其被告及其父母有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而原告在生了女儿后,被告就经常因为女儿的事与原告争吵,对原告不管不顾,经常辱骂原告。2014年3月4日,被告及其母亲抱着女儿王**到原告的公司闹事,被告对原告又打又骂,造成原告受伤,被告打完原告后,将女儿王**扔在原告单位门口就走了。由于被告的打闹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单位领导找原告谈话,打算辞退原告。被告的言行已经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女儿王**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3.平均分割银行存款3万元;4.判令陪嫁物品格兰仕空调两台、创维牌电视机一台、衣柜一个、梳妆台一个、电视柜一个、茶几一个以及桌子一个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王**称:我与原告是201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一开始感情不错,后因为钱的事情吵架,原告要求我将所有的钱都交给她,我也同意了。最近吵架是因为她老不回家,或者下班回家晚,打电话她也不接。我们吵架没有什么大事,孩子生病我也去看了,也没有到原告单位去闹过,我当时去她单位是找她要我的工资卡,因为孩子看病要用钱,我已经没有钱了。我认为我们之间还是有感情的,并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我们性格都比较倔,没有沟通好。我想回去与原告好好沟通,好好过日子,因此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刘*与王*于201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1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6月12日生育一女王*×。婚后二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刘*诉至法院要求与王*离婚。经本院调解,刘*坚持其离婚请求。王*表示二人之间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希望与刘*好好沟通,好好过日子,因此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与王*登记结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王*表示希望与刘*好好沟通,好好过日子,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后应当及时沟通解决,互谅互让,尽力维护家庭关系。只要夫妻双方在生活中珍惜彼此之间多年的感情,增强彼此之间的信任,积极并妥善处理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家庭矛盾,加强沟通与交流,互相关心,互相体谅,双方是可以和好的。故对于刘*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