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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代理人赵**、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称:

2006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1日订婚,9月26日在顺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3月25日生有一女,名朱**,现年6岁。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结婚后没有建立起感情,平日不沟通。被告自私,对家庭不负责任、霸道、不尊重、孝敬父母,给原告母子的铂金项链要回,整日游手好闲,不做家务。孩子出生后始终由奶奶照顾日常起居。被告对孩子简单粗暴,平日不教育。被告控制家庭财务,原告的收入交给被告后就不见踪影。2013年11月被告假借怀疑原告在外存在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由,向原告提出离婚,并且分居。原告向被告父母所有二十万元所谓青春费和车子,后私自将原告父母赠与原告的轿车换锁,并且独自占有。同时隐匿夫妻共同存款。现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之可能故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朱*与被告杨*离婚;2.判令婚生女朱**归原告朱*抚养,被告杨*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并负担今后教育、医疗费的二分之一;3.共同存款原告分得二分之一;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杨*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称:

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完全不能成立。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良好,婚后感情稳定,一家人生活也较为融洽。原告和被告有一个六岁的女儿,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与被告之间缺少沟通,因为原告在现代上班,下班到家很晚,导致原告与被告沟通很少,被告相信通过努力,双方感情裂痕可以修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6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1日订婚,2006年9月26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25日生有一女,名朱**,现年6岁。

原告朱*在现代二厂工作,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需要倒班,日常接触较少,导致沟通不畅,现被告明确表示愿意改善二人相处的模式,更为积极主动融入原告及亲人的生活中去。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至今已经八年,在此期间双方均未提出离婚,双方对共同走过的岁月应该珍惜。离婚并不一定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现原告主张离婚,并未举证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被告亦明确表示愿意改正,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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