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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称:我与被告于2005年7月认识,2008年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9月登记结婚,2009年3月生育一女,取名杨**。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杨**随我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服从法院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李**称:我和原告在不久前发生矛盾是因为原告与其他女人存在不正当交往,但我和原告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现原告起诉离婚,对夫妻财产的分割故意回避。如果原告非要坚持离婚,婚生女应随我生活,被告给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汽车归原告所有,楼房归我所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2005年7月自相认识,后原告服兵役。2008年原告退伍后与被告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9月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2009年3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杨**。庭审中,原告述称: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尚可;自2013年6月,因为我是旅游公司司机,交往的朋友较多,同性异性都有,加之我在家的时间较少,被告便怀疑我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常关系,双方因此经常吵架;2014年4月,被告未告知我自行回其娘家(赵全营镇燕华营村)居住,双方分居至今。被告述称:双方婚前、婚后感情都很好;2013年11月,原告将另一女(原告告诉我他们是同事关系)带到家中,并在我们共同居住的楼房内的另一居室长期居住,一个月后,我觉得别扭,就将该女人轰走了,双方因此发生矛盾,原告还提出与我离婚;我离家在娘家住是因为原告赶我走的,他跟我要房租,否则不让我住楼房。被告还表示,对原告所从事的工作能够理解,希望原告对家庭负责,双方加强相互沟通、理解,夫妻关系能够和好。本案经调解,原告坚持与被告离婚,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证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相认识,数年后确立恋爱关系,后自愿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且生有一女,对此,双方均应予以珍惜。近年,双方因琐事出现矛盾,关键在于双方间的沟通和理解。现原告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且被告不予认可,并表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据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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