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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年×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2008年12月1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两个女儿,名叫李**、李**,都未成年。因为结婚前原、被告了解较少,仓促结婚,二人感情淡薄。且原告在婚后长时间在监狱服刑,和被告长期分居,双方几乎没有感情。2012年5月,原告出狱后一直没有与被告共同生活,也长期没有工作,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原告认为,原、被告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鉴于原告的实际情况,孩子跟随原告生活并不合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李**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年×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结婚以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原告婚后在监狱服刑也未尽到责任,我对原告不离不弃,一直照顾整个家庭,我们是有感情的。我没有什么收入,如果离婚,原告应该支付孩子抚养费,否则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告李*与被告年*于2004年开始同居生活,于2005年生育一女,名叫李*1。双方于2008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又生育一女,名叫李*2。原告李*曾因刑事犯罪分别于2003年、2006年、2011年入狱服刑,于2012年5月最后一次服刑期满出狱。期间,被告年*一直与原告李*家人共同生活照顾两个女儿。现原告李*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年*离婚。庭审中,被告年*表示不同意离婚,愿意改善夫妻感情。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与被告年*婚前曾长期共同生活,并非仓促成婚,婚姻基础牢固。虽然婚后因原告李*长期服刑,影响了夫妻关系,但被告年*对原告李*不离不弃,说明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李*亦应珍惜。且考虑双方子女尚未成年,原告李*应与被告年*共同努力,改善夫妻感情,维护家庭的完整与稳定。故对原告李*要求与被告年*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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