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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肖*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肖*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我与被告于1992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1993年3月领取结婚证书。双方婚后于1993年6月29日生育一子肖×1,现已成年。自1994年,我发现双方性格各异,且被告嗜酒好赌,因此双方存有矛盾。2003年10月,被告通过夫妻投靠的方式办理户口进京之后,认为其目的已经达到,双方的婚姻关系可有可无,从此对我不再予以关爱,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语言及肢体冲突。2010年,双方所居住的南法信村被拆迁,被告自认为有了钱,规规矩矩做人的日子总算熬到头了,其更加变本加厉,动辄就对我打骂、摔坏家中生活用品。2012年8月,在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时,被告用玻璃杯砸向我的脚后跟,至今仍留有伤痕。现双方分居生活已近2年。我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赔偿我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肖*辩称:原告诉称的离婚事由纯属捏造,无中生有。我和原告结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存有矛盾应属正常。原告所说的分居生活也不属实。2010年,×村被拆迁,我们共同租原告父母的房居住。2013年9月,我因患脑梗死、高脂血症合并动脉粥样硬化、糖尿病等住进医院,原告对我照顾很好。2014年,回迁楼房落实,装修后我和原告商量搬到回迁房居住,但原告以上班远为由不同意。现在我因病不能上班挣钱,原告便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我不认可与原告夫妻感情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1992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1993年3月,双方领取结婚登记证书。1993年6月29日,双方生育一子肖×1,现已成年。庭审中,原告对其诉称事由,均未能举证,且被告予以否认。对于被告辩称事由,原告也并未否认。被告不认可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认为能够和好,并表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证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自愿结婚,至今已共同生活20余年,应当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出现矛盾亦应属正常。对于存在的分歧和矛盾,双方均应相互理解,进行沟通,妥善解决矛盾。现原告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且被告不予认可,并表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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