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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称:我与王*于1982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生育一女为田**。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吵架,双方已分居5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2012年2月王*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不知其下落。双方无和好可能。故我提起诉讼,要求我与王*离婚,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由我自己负担。

被告王*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田*与王*于1982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为田*1,现已成年。双方在婚后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自2012年2月王*离家后一直未归,现王*下落不明。故田*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王*离婚。

上述事实,有顺义区**民委员会证明、结婚证和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王**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故田×要求与王*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田*与被告王*离婚。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原告田*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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