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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称:原、被告经被告祖母介绍于2012年2月28日相识。在被告父母多次催促下,原、被告于2012年5月19日在顺义区民政局闪电式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吵嘴打架,无法正常生活。原告于2013年6月起诉离婚,被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之后原告也试图与被告和好,但被被告以原告个人及其家庭情况与被告不般配为由拒绝,双方夫妻关系确实无法维持。原告再次诉请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生女张**归原告抚养,被告依法给付抚养费;3.确认被告父母赠与的结婚用房北正房五间、西厢房五间、号牌号码为津MTS966的奇瑞QQ牌小型轿车及原告父母赠与的长虹电视、海尔冰箱等嫁妆为共同共有财产并依法分割;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愿意与原告一起对原告父母尽赡养义务。被告一直希望原告能回家与被告一起过日子。被告认可自己之前换位思考不够,对原告的理解体谅不够,在原告怀孕生产的时候忙别的事对原告的照顾不够。被告称原告回家了被告将对原告充分地听从。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2012年2月28日相识,于同年5月19日登记结婚,6月2日举办婚礼,婚后住在被告家中,于2013年4月18日生有一女张**。

原告于2013年起诉离婚被一、二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张**居住生活于被告家。被告称:其于上次离婚诉讼后找其叔叔张*前后三次到原告父母家中说和原、被告,但被原告回绝;被告父亲也到原告父母家跟原告父母商谈,被告也去过原告父母家七八次。原告称被告父亲没有去过原告父母家。

原、被告认可在双方女儿张**出生后在医院里及张**过满月时原、被告两次发生严重的言语冲突。原告指责被告对原告关心照顾不够。被告承认自己做得不好,但表示对原告有感情,并愿意为了孩子努力挽回原告的感情。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2013)顺民初字第08913号民事判决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14789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原、被告均应当珍惜家庭,不应当轻易对家庭生活失去信心,不应当轻易对对方失去信任,不应当轻易放弃原、被告及双方女儿共同拥有的完整的家庭。原、被告应当以充分的理解和包容来对待过去的矛盾,以积极的态度来看待现在和以后的生活。原、被告应当致力于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为原、被告及其女儿努力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双方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不宜准许原、被告离婚。对于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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