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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杨*1,被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称:原、被告均系二婚,双方经人介绍,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带一男孩杨**与原告一起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因孩子和家庭生活发生争吵。从2009年原告由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残疾至今,二人一直分居,被告对原告不履行任何夫妻互助的义务,对原告不管不问,其间还出现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而原告残疾赔偿金也被被告以各种名堂挥霍差不多了。双方已经就离婚诉讼多次起诉到法院,每次诉讼被告都信誓旦旦要照顾原告,但事实上被告不但不照顾原告,还经常发生虐待和殴打原告的事实,原告就此事多次报警。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双方无财产和子女纠纷,原告身为一个残疾人,已经为这次婚姻付出了严重的代价,现在已经完全身心疲惫,多次有轻生的念头,为了给自己下半生留条活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徐**称:不同意离婚,原告主张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原、被告都比较珍惜再婚的机会,双方感情基础较好,被告婚前有一子杨**,原告也认可杨**履行了赡养义务。在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期间,被告一直尽心尽力的对其进行照顾。没钱的时候,被告向亲友借钱给原告治疗。原告与被告并没有一直分居,只是近一年左右的时间,原告受家庭其他成员的唆使,提出了一些不符合离婚理由的依据,先后两次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原告认可了被告对其履行了照顾义务。被告自从和原告结婚后,由于二人家庭状况及经济基础都不好,原告还有一位近80岁的母亲,被告既要照顾原告又要照顾原告的母亲,对家庭付出很大,且原、被告收入不足1000元,生活虽然艰苦但是被告不离不弃仍然跟原告生活。残疾赔偿金由被告挥霍一事纯属虚构。被告认为家庭经济状况出了问题,大家应合力解决,而不应以离婚来解决,被告愿意和原告一起生活,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2001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以(2012)顺民初字第1478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北京**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31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杨*撤回上诉。后原告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我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顺民初字第1085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确认自2012年第一次起诉后原告一直居住在其妹妹杨**家,双方没有同居生活。被告表示自己去找原告,原告不同意回家。

庭审中,原告称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并称婚后在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号宅院内修建有棚子,并对原有棚子进行更换石棉瓦,新建厕所和洗澡间以及修建西院墙,但因涉诉宅院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故被告对上述的财产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

庭审中,双方确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太阳能热水器一台,原告同意该热水器归被告所有,双方对该太阳能热水器均不要求法院处理。

庭审中,原、被告确认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和夫妻共同债务。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结婚证、(2013)顺民初字第10850号民事判决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婚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方可准予离婚。原告先后三次起诉要求离婚,且自第一次起诉后,双方未同居生活,说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在涉诉宅院内修建有棚子,并对原有棚子进行更换石棉瓦,新建厕所和洗澡间以及修建西院墙,因涉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涉及案外人利益,故被告对上述财产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本院予以准许。双方对太阳能热水器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且不要求法院处理,本院对此无异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与被告徐*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杨*负担三十七元五角(已交纳),由被告徐*负担三十七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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