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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宋*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称:

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被告的种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致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且已无任何和好可能。原告曾于2013年2月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调解撤诉,至今已经超过六个月,六个月来夫妻感情没有任何好转,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夫妻自始感情不和。

1.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姻缺乏感情基础。双方均系再婚,2001年1月二人经婚姻介绍所介绍认识,在双方未充分熟悉对方性格等方面的情况下,相识一个星期后便办理了结婚手续,领取了结婚登记证书。双方在结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为双方婚后生活不和埋下了祸患;2.被告未尽到妻子的责任。双方结婚后,被告没有工作,每天都是外出打牌,经常很晚回家。原告虽然年事已高还不得不做饭给被告吃,被告根本不顾及家庭,未尽到一个妻子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家庭生活和夫妻关系受到严重影响。

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

婚后两人感情不和,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进行恫吓威胁,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恶言恶语并且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无法正常生活,给原告精神造成了巨大的生活压力。1、2010年10月,被告因琐事和原告争吵并不断敲打家中水盆,严重干扰原告及邻居的休息,原告在多次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只好着单衣离家躲避,当返回家时,被告拒绝原告进门,原告无奈只好报警,在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才返回家中。2、2012年9月14日,双方因琐事争吵,被告拿出菜刀威胁原告,原告被迫报警,在民警教育下被告放弃威胁行为,被告还扬言警察来了也拿她没有办法。

三、被告对原告存在遗弃行为,严重威胁到原告的健康。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更多的应该是一种精神上、体力上的相依相伴,特别是已经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年老夫妻之间的扶养更是如此。原告已经76岁高龄,属于高龄老人,也患有多种疾病如糖尿病、冠心病、高血压病等,这些疾病都是需要人细心照顾和扶持的,但被告根本就没有尽到照顾和扶持的义务。被告不仅不尽扶养义务,反而遗弃原告,被告两次离家出走。第一次出走:2011年3月,被告在未告知原告原因的情况下离家出走,直至2012年1月27日再次回家,期间被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原告不了解实情,感觉年岁已高不同意离婚。第二次出走:2012年10月15日,被告再次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扶养费等相关费用。被告对原告的遗弃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使得原告处在一种巨大的健康风险之中,身心都受到巨大打击无法正常生活。

四、被告多次起诉原告,双方感情严重对立,夫妻感情已经不存在。被告婚后没有尽到作为妻子的职责,特别是近几年,双方婚姻已经名存实亡。被告的行为甚至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但原告年事已高不想再折腾,想凑合着生活下去,但被告依然不依不挠,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原告离婚或者主张所谓的扶养费。十年来,原告都对被告精心照顾,特别是2010年被告两次生病住院,原告都床前床后进行照顾,但被告贪图钱财向法院起诉,想通过离婚诉讼得到更多的财产,使得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感情倍受打击。第一次即2011年1月19日,被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存款和房屋,法院没有支持;第二次即2011年7月,被告以原告不尽扶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法院作出了(2011)顺民初字第5567号判决;第三次即2012年被告再次向法院起诉原告要求承担扶养义务,法院作出了(2012)顺民初字第13674号判决;第四次即2013年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作出(2013)顺民初字第6379号判决。被告的多次诉讼使得原告想凑合着过下去的想法荡然无存,原告生活在被告造成的巨大的精神压力之中,无法正常生活。

五、夫妻双方已经分居多年。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特别是被告两次无故出走,造成双方分居已经达到两年多。2011年3月直至2012年1月27日、2012年10月15日至今,双方已经两年多不在一起生活。

六、被告也有离婚意愿。被告在2011年1月19日起诉离婚诉讼的诉状中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也就是说被告自那时起就有离婚的意愿,其也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原告想再给被告机会,故法院当时没有支持被告的诉求。但后来生活中,被告的行为使得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下去,被告和原告在一起生活只是想获得更多的财产和更多的好处。

鉴于双方之间感情已经破裂,没有任何和好可能,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宋**称:一、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身患严重疾病,且只有国家养老补贴,不足以支付日常的生活及看病支出,但原告拒绝对被告进行扶助义务。2011年7月6日、2012年12月18日、2013年7月,顺义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1)顺民初字第5567号、(2012)顺民初字第13674号、(2013)顺民初字第637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原告对被告进行扶助义务,为被告支付医疗费用、生活费用、租房费用等费用,但原告至今未能按期给付。现原告起诉离婚属于推卸责任,已构成法律上的遗弃,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请求。二、原告称被告每天都是外出打牌、经常很晚回家不是事实。实际上是被告到老年活动站中心打扑克,而且也不是经常去,况且被告身患重病不可能每天都去打牌。原告称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不是事实。恰恰相反,原告经常无故对被告谩骂殴打,原告的儿子儿媳也经常无故对被告谩骂,被告多次报警,警察均有出警记录。原告的虐待导致被告现在身患16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2010年被告发现原告与名叫康*的男士存在不正当关系。被告发现后要报警,原告与康*要拿刀杀被告,并且二人殴打被告,不让被告声张。无奈,被告只好第二天才报警。2013年10月15日,康*给原告的儿子打电话要求把原告接到其住所居住,后将原告接走。第二天早晨,被告买菜回来后发现门锁被换,被告报警,原告儿子没有开门,其跟警察说房屋已经过户到其名下让被告滚蛋,后被告女儿将被告接到×小区。2013年,原告只支付了被告两个月的生活费,其他的生活费及医疗费一直不给,导致被告现在生活困难,没有钱医治疾病,被告现在新发×、×、×。现在原告及其儿子仍经常给被告打恐吓电话,告诉被告钱是有就是不给你就要你死去。原告现在有收入,每月退休工资有2400元,房屋租金每月2000元,房屋租金实际由承租人打给原告儿子,其儿子再转给原告。另外原告还有40万元的存款,这笔钱没有存在银行,怕法院查到,所以原告有扶养被告的能力。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1年1月11日,宋*与赵*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均系再婚,双方自2012年10月15日起分居至今。

赵*认为其与宋*感情已破裂要求与宋*离婚,宋*表示其与赵*已经没有感情了,但自己婚后身患多种疾病,正在治疗过程中,自己的子女没有扶养能力,除非赵*给宋*看好病或支付宋*至少十万元,否则坚决不同意离婚。

另,2009年12月22日宋*起诉赵*离婚,该案案号为(2010)顺民初字第265号,后宋*撤诉。2011年1月24日宋*起诉赵*离婚,该案案号为(2011)顺民初字第1973号,后宋*撤诉。2011年5月12日宋*起诉赵*扶养纠纷,该案案号为(2011)顺民初字第5567号;2011年5月17日赵*起诉宋*离婚,该案案号为(2011)顺民初字第5842号,法院驳回赵*离婚诉讼请求。2012年10月22日,宋*起诉赵*扶养纠纷,该案案号为(2012)顺民初字第13674号。2013年1月8日赵*起诉宋*离婚,该案案号为(2013)顺民初字第1207号,后赵*撤诉。2013年5月10日宋*起诉赵*扶养纠纷,该案案号为(2013)顺民初字第6379号。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谈话笔录、诊断证明、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赵*、宋*均系再婚,双方本应珍惜来之不易的缘分,相互理解、相互扶持,但双方自2009年开始至今诉讼不断,相互指责,且宋**表示其与赵*之间亦无感情,足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再维系双方之间无感情基础的婚姻对双方均为不利,故对赵*起诉宋*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准予双方离婚。至于宋*所述自身患病之辩称,此并非法定不准予离婚之情形,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与被告宋*离婚。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赵*负担七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宋*负担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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