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吴*与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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