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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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