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牛*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牛*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牛**称:原、被告于1999年1月27日在北京**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李**(2000年5月5日出生)。原、被告之间缺乏必要了解,性格不合,导致双方婚后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经常对原告使用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3年3月,原告依法向法院起诉离婚,但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表示会尽力维护家庭和谐。2013年5月20日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3)顺民初字第397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被告依然我行我素,不知悔改,争吵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加剧,而且还将家里的存款全部花光。原、被告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已无和好之可能,故诉请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生女李**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至李**年满十八周岁止;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有和好的可能。被告在把自己的生活安排好,把原告和孩子的生活照顾好的条件下,生活就能走上正轨。被告以后要用婉转的方式解决问题,并保证以后不会再动原告一个手指头,决不会对原告动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1999年1月27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5月5日生育一女李**。

原告陈述双方最大矛盾在于被告经常动手打原告。原告曾于2013年起诉要求离婚。(2013)顺民初字第3979号案件以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家庭暴力、双方感情未破裂为由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提供照片以证明2013年7月5日双方发生矛盾时因被告拖拽原告使原告胳膊、腿蹭到门和墙上造成原告皮肤受伤,被告认可照片的真实性,认可照片中原告所受的伤是双方拉扯时原告蹭到门了。

原告称双方自2013年2月24日(正月十五)分开居住,并称原告离开家后去其姐姐牛桂勤家及原告于大孙各庄镇所开的小牛理发店居住。被告不认可双方自2013年2月24日(正月十五)分开居住,称双方分开居住三个月左右,并称原告搬出去住的原因是因为家里房柁裂大口子,原告和孩子不敢继续住。

原告称:被告将家里的钱都挥霍了,造成无钱修房;原告之前没有好好工作挣钱,并且浪费了好多钱,花两万多盖的温室被告以不挣钱为由说拆就拆了,被告学开车花了一万多,2013年9月份开始开的出租,押金一万多,因为撞人赔了四万多,原告出钱替被告赔偿,被告将保险公司理赔的三万六给了原告;这次开出租被告又向原告索要了三万元。被告认可原告所说的被告花钱盖温室、学车、开出租的情况,并称:自己之前是没有好好工作挣钱,只是在从事农业劳动,但现在被告重新开始开出租车挣钱了。原、被告认可2014年5月19日开庭当天被告给付了原告五千元钱,被告称这是所退的以前的押金钱。原、被告认可在开庭之前的约半个月内被告分两次共给付原告一万元,并认可这是原告开出租车挣的钱。原告称其并不愿意收这些钱,并称是被告以给女儿钱的名义硬塞给原告的。被告称其是自2014年4月5日(清明节)再次开始开出租车的,并称其愿意且适合开出租车,以后会好好工作。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2013)顺民初字第3979号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矛盾。被告对于双方矛盾的产生,有自身之前未好好工作、对原告有人身强制行为等过错,但被告对于自己行为不当之处勇于承认,现在作为出租车司机有了较为可观的收入,且有了积极承担家庭责任的态度和行为。被告应当管束好自身,充分改过自新,积极承担起对家人和家庭的责任,再接再厉,努力开拓更好的家庭生活局面。

原、被告都应当珍惜家庭,以积极、包容和勇于自省的态度看待家庭矛盾,以充分而有效的沟通处理家庭矛盾,应当致力于化解家庭矛盾,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应当为原、被告及其女儿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而共同努力。

综上,双方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不宜准许原、被告离婚。对于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牛*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牛*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