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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彭**、被告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8月13日在顺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与被告因婚前了解较少,感情基础较差,草率结合。婚后双方感情不和,无共同语言,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性格暴躁,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且原告还限制原告的自由,不让其参加工作,对原告生活不管不问。2014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石*辩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2013年8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

庭审中,原告称双方自2014年3月份开始分居生活,对此被告不予以认可,并称原、被告双方系自2014年4月10日开始分居生活。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对此被告予以认可。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没有需要法院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权和夫妻共同债务。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结婚登记查询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婚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方可准予离婚。原告主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对此予以认可,说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与被告石*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被告石*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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