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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史*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史**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9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9月6日生育一子史×1,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共同语言,婚后因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长期处于冷战状态,至今感情已经破裂,并已严重影响双方的日常工作。为了早日使双方从痛苦的生活中得以解脱,也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贵院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判决婚生子史×1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3.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张**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认为双方还有感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6年4月29日,原告史*与被告张*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生育一子史*1。

原告史*主张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说明感情破裂的法定理由,亦未能提交感情破裂的其他证据。被告张*在庭审过程中,坚持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原告史*在庭审过程中坚持不同意与被告调解解决本次离婚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原告现第一次起诉离婚,但未能向本院提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史*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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