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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0月8日到北京**民政局登记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结婚2年来,生活整体比较和谐,但于2013年9月中旬因为家庭琐事发生激烈的争吵,气大伤身致使原告手脚抽筋、呼吸困难入院急救。被告在原告入院急救期间,虽有好多人好言相劝,但自始至终未至医院看望。夫妻间最基本的互助、互爱毫无体现。后原告的父母及弟弟告知被告我入院急救的实情,被告不仅依然不理会,还对他们恶语相向。几天后被告不仅全盘否定原告对家庭的贡献,还向原告索要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遂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对原告及家人破口大骂。后念及被告承认错误及2年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曾短暂复合,但仅十余天又发生激烈的争吵,不欢而散。此后,原、被告双方商讨离婚协议书时因言语不和,被告拿杯中滚烫的开水泼向原告,致使原告左脸及左手不同程度烫伤。后又闯入原告家胡闹,辱骂原告及原告的母亲。至此证明,被告蛮横、任性、自私且残忍,已无药可救。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毫无和好的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经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原告曾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期间内四次提出协议离婚,但原、被告双方就离婚一事均未达成一致。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的规定,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婚后共同财产。

被告杨*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告和被告于2011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未生育子女。

庭审中,原告称双方于2013年9月中旬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生活。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结婚登记信息查询复印件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杨**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婚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方可准予离婚。原、被告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对感情造成影响,但不能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夫妻间应相互信任和理解,正确对待和解决双方之间所产生的矛盾,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同维护家庭的圆满及夫妻间的和睦。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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