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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赵**称:200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2月20日,双方登记结婚,于2006年8月28日生育一子赵**,现就读于顺**明小学。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8月9日,原告因脑梗生病住院,被告不闻不问,医疗费主要由原告母亲出资,出院后由原告姐姐接回家中照顾。2012年11月,双方多次发生争吵,并报警解决。2012年11月21日,原告起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6日作出(2012)顺民初字第14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赵**归被告刘*自行抚养。

被告刘*既未做出答辩,又未参与本院庭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6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二人生育一子赵**,现就读于顺**明小学二年级。2012年8月,原告被诊断患脑梗塞等疾病并住院治疗。出院后,因如何照顾原告问题,双方曾产生争执,并报警解决。

2012年11月21日,原告曾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审理,本院于2013年2月6日作出(2012)顺民初字第14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又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称自2012年9月7日出院后就与被告开始分居至今。现被告与赵**共同居住在顺义区幸福西区。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结婚证、询问笔录、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票据、(2012)顺民初字第14931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刘**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婚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非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不应准予离婚。夫妻之间产生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只要双方多沟通,矛盾就有可能化解。原告虽曾于2012年11月21日起诉过离婚,但原告本次诉讼所述情况与上一次诉讼并无明显区别,且原告自述分居时间亦未满2年,故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均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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