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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及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程**称:原、被告于2007年5月30日经舅舅申**介绍相识。2007年11月20日,原、被告领取了结婚证。2009年2月8日,原、被告育有一女李**。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经常买彩票和与他人赌博,造成原告经常外债不断。5年来,原告全家为被告还赌债20万元。为了还赌债,被告不但用了自己和原告的工资及其父母的积蓄,还于2013年3月份从银行贷款3万元,并于2013年3月份、12月份信用卡透支55000元,从朋友李**借款46500元。为此,原告多次规劝被告不要赌博,但被告根本听不进去原告的劝告,仍然我行我素,毫无悔改之意。原告认为,原、被告结婚六年多以来,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因被告长期赌博造成了家庭无法正常生活,被告对原告和孩子毫无责任感,原、被告再也无法共同生活,为了解除原告的精神上的痛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孩子的抚养费1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孩子尚未成年,离婚对孩子身心造成重大伤害,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2007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2月8日育有一女李**。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于2014年3月12日分居生活。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赌博,对此被告不予以认可,原告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结婚证复印件、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婚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方可准予离婚。对原告主张的被告赌博,因被告不予以认可,且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以采信。夫妻间应相互信任和理解,正确对待和解决双方之间所产生的矛盾,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同维护家庭的圆满及夫妻间的和睦。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程*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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