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被告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称:我和被告张**结婚43年,被告对我总是打骂不停,造成我失去味觉,脑震荡后脑筋反应有问题,被告把打人骂人当做理所当然的事。我多次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屡教不改。2012年6月上旬的一天晚上,我将被告的钱袋往褥子下边塞了塞,怕晚上被贼给偷去,被告发现了就跳下床,用拳头对我的左腿乱打,造成我第二天走路困难,腿上有大部分淤血,休息了4天,另外家里还有被损坏的门和衣服。在双方婚姻期间,我为了照顾老人和孩子,多年在家务农,失去挣钱的机会,被告张**多年在外上班,造成我没有经济来源,为了这个家,我付出了精力和青春,造成双腿骨折,钢板未取出,被告并不把这付出当回事。我2013年6月21日患腰椎间盘突出,被告不出一分钱,对我一点义务和负担都没有。2013年9月初,我因外伤住院4天,被告就逼迫我出院,否则就不付钱,出院后我发烧到38度,要求被告打车送我去医院,被告不舍得花钱打车,我只能自己花钱看病。此外,被告不但不把我当人看,还和我的亲属断绝关系,对我父亲不理睬,多年来一直指名骂我父亲。被告多年来一直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自2001年的退休金总是隐藏起来,2012年前帮助儿子盖房,近三年来从手中的存折中拿出5.5万元送人,从来没有告诉过我。家里出租房屋收入8400元,加上退休金总额12万余元,我从来没见过,生活支出也完全由被告支配。2013年11月2日、12月中旬、今年1月6日连续取出3.9万元送人,想让我一分钱都看不到。因此依法起诉,请求:1.判决我和被告离婚;2.判决南数第一排房屋七间、第三排东数第二间、第三间、第四间房屋归我所有,第三排房屋北数第一间共用;3.因为我患脑震荡后精神不正常,患有腰椎间盘突出,出行困难,要求被告给我补助款3万元;4.因为我为家庭付出多,失去挣钱的机会,要求被告给我补助款3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告和被告于1970年6月29日登记结婚,结婚后生育儿子张**,女儿张**,现均已成年。

原告称自己此前分别于1976年和2002年起诉与被告离婚,还有一次不记得是什么时候了,2002年起诉时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被告认可原告此前已有两次起诉离婚,上一次起诉是2002年。

原告称南数第一排房屋(以下房屋顺序均自南向北数)出租给人开药店,被告给人看店,自己住在南数第三排房屋,因此二人已分居生活,其间仍一同吃饭。自己去年腰椎骨折,被告为自己端屎端尿,冬天时被告因为前排房屋太冷就和自己睡在一个房间。

庭审中,被告承认自己有时候会打原告,但一般情况下就打一两下,原告也会还手。最后一次自己将原告的腿打青了,起因是原告担心自己的钱被偷就在夜里拿自己的钱,自己向原告要的时候原告不还,自己情急之下就打了原告,自己打人是不对的,以后不打了。原告称自己没有打骂被告,上次自己腿被打后休息了四天,淤青一个月才散。

原告在庭审中出示毁坏的毛衣一件、小拉车一个,证明被告打自己,把东西打坏,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本案审理中,原告表示其要求离婚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在处理家庭财产时不和原告商议,被告的退休费不给原告而给张**,自己挣的钱用于投资了,其中二万元被张**取走,自己担心以后不挣钱的时候没人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夫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双方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经调解不能和好的,方可准予离婚。原告和被告结婚四十余年,应当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原告虽多次起诉离婚但每次间隔时间较长,说明每次起诉离婚后双方感情均具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主张被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但没有明显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将被告打伤一节,对双方感情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本院对被告打人的行为予以批评,但其该行为并未构成家庭暴力,结合原告患病期间被告对其生活进行照料且二人今年冬天居住在一起的情形考虑,本院认为二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因此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田*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田*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