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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被告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

原、被告于2012年在网上认识,后于2013年1月26日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认识不久后原、被告即结婚,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草率,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因此,原、被告结婚后没有共同语言,又因被告脾气不好,经常与原告发生矛盾,并经常吵架,毫无夫妻感情可言。2014年2月,原、被告又因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共同存款约8万元存放于被告处。

原告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当以夫妻感情的存续为基础,原、被告间感情基础本来就薄弱,而婚后被告又滥发脾气,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原、被告平均分配夫妻共同存款8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万×辩称:原告是因为有第三者才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但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2012年3、4月份从网络上相识,于2012年6、7月确立恋爱关系,于2013年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称原告因与第三者联系密切,故双方在2014年2月之后多次发生争执。原告认可其与另一女性常有联系。但被告坚持认为其与原告还有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非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调解无效,不应准予离婚。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来看,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与第三者联系过密,引发夫妻感情一定程度上的信任危机,但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说明对原告还具有夫妻感情。只要双方能够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特别是原告更应该积极纠正自己的行为,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和交流,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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