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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称:我与宋*于1995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1997年2月10日生育一女杨**。婚后宋*总是信奉三赎基督教,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我分别于2012年、2013年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均被驳回。虽然在此间宋*多次表示悔改,但时至今日并未悔改。双方长期分居已经2年有余,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我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我与宋*离婚;2.双方婚生之女杨**由我自行抚养;3.案件受理费由宋*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宋**称:通过上次法院判决后,我一直在家住,也天天上班,准备与杨*好好过,但是杨*一直没有回来。为了孩子和家庭,我想与杨*好好生活,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杨*与宋*1995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1997年2月10日生育一女杨*1。2012年和2013年杨*以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宋*疑心较重,无法与家人融洽相处,且其在信奉三赎基督教后,对家庭及子女不予照顾为由分别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宋*离婚。本院分别作出(2012)顺民初字第05820号和(2013)顺民初字第0373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了杨*的离婚诉讼请求。现杨*持同样理由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宋*离婚。庭审中,宋*表示不同意离婚,其与杨*是有感情的,愿意与杨*好好生活。

上述事实,有本院(2012)顺民初字第05820号和(2013)顺民初字第03738号民事判决书、结婚证和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重要因素。夫妻在婚姻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应当妥善理智地处理。现宋×表示愿意和杨*好好生活,表达了其对家庭的珍视之情,由此说明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在今后生活中应该互相尊重、互相关心,注重情感上的沟通和交流,通过双方共同努力营造出健康、和谐的家庭生活,并给孩子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故对于杨*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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