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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杜*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称:原、被告在网上认识并自由恋爱,于2010年夏季同居生活,于2011年7月2日生一女儿曹**。原、被告于2012年8月7日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不够,原告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感情平淡,双方经常怄气。2013年8月下旬一天下午,原、被告发生纠纷,被告一气之下,回到其父母家至今不回。前段时间原、被告经常谈及离婚问题,双方均同意离婚,但未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故诉请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之女曹**由原告自行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杜**称:同意离婚,但要求双方之女曹**由被告抚养,要求原告每月给付曹**抚养费一千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2010年11月2日举行婚礼,之后共同居住生活于原告位于天津的家中,于2012年8月7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发生纠纷,被告于2013年8月离开原告家,回到位于北京的被告父母家,至今未回原告家。

原、被告于2011年7月2日生育一女曹**。原告称曹**一直是由原告母亲照顾,一年回北京两三次,有时候待一个星期,有时待三两天。被告称曹**出生后在天津和北京两地轮流住,从2012年9月开始,曹**跟被告住了三四个月,其他时间主要跟其奶奶住,一直到现在。被告认可从2013年9月其离开天津后未见过孩子,也未了解过孩子情况。

原告称其是悬挖钻机司机,月收入1万元左右。被告认可原告工作性质,并称原告在2013年月收入大概7000元。被告称其在汽车部件厂上班,月收入5000元左右。原告称不了解被告的工作及收入情况。

双方认可位于原告家的属于被告婚前财产的美菱冰箱一台、长虹液晶电视一台、美的饮水机一台、松下洗衣机一台、VCD一台、音箱功放机一套、被褥四套、毛毯一条、被罩六个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财产折价款8000元。双方关于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且被告已经收到原告给付的财产折价款8000元。原、被告确认无其他财产纠纷。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原、被告同意离婚,本院照准。

由于双方之女曹**出生后主要由其奶奶(原告母亲)照顾,主要的生活居住地点为位于天津的原告家,原告的经济收入能为曹**提供良好生活条件,考虑到被告与曹**生活的长时间的分离状态,曹**由原告直接抚养更有益于曹**的健康成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曹*与被告杜*离婚;

二、原告曹*与被告杜*之女曹*1由原告曹*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被告杜*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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