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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段*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段**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56年7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三子一女,现均已成家立业。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还经常殴打原告。2014年1月31日,双方发生纠纷,被告动手殴打原告,造成原告人身伤害。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之可能。故起诉要求: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赔偿原告各项医疗费用共计958.5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徐**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与被告结婚已经近60年,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且感情很深厚。被告没有长期打骂原告,只打过原告三次,一次是在原告与被告大儿子十岁的时候,一次是在被告五、六十岁的时候,还有一次就是2014年1月31日的时候。2014年1月31日被告用手打了原告两个嘴巴属实,被告打原告的原因是原告有错在先,原告老*被告对着干,所以被告才动手打的原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双方认可经人介绍相识,于195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子一女,现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庭审中,双方同样认可在2014年1月31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将原告打伤。

2014年2月1日,原告分别至北京**法医院,顺义区中医院诊断治疗。北京**法医院诊断为:额部及颞部软组织损伤;脑外伤后神经反应;顺义区中医院诊断为:鼓膜穿孔、耳聋。原告共花费医疗费的票面金额为960.54元,经本院明确询问,原告坚持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损失958.54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并当场向原告承认错误。

上述事实,有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村委会证明、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夫妻双方应互敬互爱,相互扶持。庭审中,被告认可对原告有过殴打行为,对被告的不冷静行为,本院应予以强烈谴责。但是原、被告双方年事已高,结婚近60年,更加应当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且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表现出对自己行为的后悔,并就此向原告赔礼道歉。本院不能确认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能支持。而原告因此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本院亦不能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段*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段*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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