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尚×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尚×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殷*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孙**、刘**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尚×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2009年7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冲突,家庭矛盾突出,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张*即未答辩亦未到庭应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9年7月10日,原告尚×与被告张*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无子女。

2012年4月30日,原告尚×与被告张*协议离婚,并于当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现因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无;2.房屋:无;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三、债权债务的处理: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四、除上述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签字。

上述离婚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办理离婚登记。被告张**本院询问对上述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张*亦表示同意离婚且没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需要在本案中处理。

2012年9月11日,被告张*因涉嫌诈骗罪被羁押,

2014年2月13日,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2013)三中刑初字第22号判决书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张*有期徒刑十五年,该判决现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尚×与被告张*离婚。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尚×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前双方不得结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