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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因双方婚后性格不合,夫妻感情不好。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此后,被告对原告少言寡语、漠不关心,经常酗酒打骂原告,双方矛盾逐渐加深,致原告无法忍受,早已萌生离婚的想法。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维持这段婚姻对双方都是一种痛苦。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马*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未生育子女。

庭审中,原告称双方自2012年3月因为被告有家庭暴力而分居。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结婚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马**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婚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方可准予离婚。对于原告所称的原、被告双方自2012年3月因为被告有家庭暴力而分居,因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夫妻间应相互信任和理解,正确对待和解决双方之间所产生的矛盾,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同维护家庭的圆满及夫妻间的和睦。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朱*负担(已交纳)。

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原告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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