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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庞*与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被告韩*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庞**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6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结婚草率,感情基础薄弱,致使现在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分居已经半年多。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韩*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和原告是2009年5月9日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6月30日登记结婚,婚前相互了解,不属于草率结婚。双方结婚后感情很好。2011年7月,我突发脑出血,经治疗后留有后遗症肢体二级残疾,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现在还在康复治疗中。自我患病后,原告对我未尽扶养义务,因此我于2013年9月在密**法院起诉,该法院判决原告自2013年8月每月给我扶养费500元,但原告至今未履行判决。我不认可与原告夫妻感情破裂,并且根据我现在的身体状况,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2009年5月9日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6月30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未生育子女。2011年7月22日,被告突发脑出血,后经两次住院治疗现留有后遗症,为肢体二级残疾,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现仍在康复性治疗中。自2013年8月,原、被告分居至今。2013年9月,被告以原告对其不尽扶养义务为由,诉至密**民法院,要求原告对其履行扶养义务。密**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密民初字第5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自2013年8月起,每月给付被告扶养费500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庭审经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证书、医院诊断证明书、残疾人证、密云县人民法院(2013)密民初字第5313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后自愿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原告患病后,被告应当积极履行夫妻之间相互扶助的法定义务,其中包括经济上的扶助以及精神方面的安抚。现被告不认可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依据被告目前状况不宜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庞*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庞*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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