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原、被告于1998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生育有一女(2000年1月28日出生)。自女儿出生后,被告开始长期不回家居住,并经常殴打原告。被告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位于顺义区×宅院一所,二人自结婚即在此居住。原告患有精神疾病。因被告拒不履行夫妻扶养及孩子的抚养义务,原告曾提起民事诉讼,经顺义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至今被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强制执行亦未履行。综上,原、被告感情已然破裂。要求: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继续执行﹤2013﹥顺民初字第10166号民事调解书规定);分割位于牛栏山镇×村的宅院(大约价值20万元,以最终评估价格为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患有精神疾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根据相关规定,其离婚诉讼应当在变更监护人后,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综上所述,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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