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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徐**称:我与郭**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郭*1。婚后,我们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郭*长期夜不归宿,还在外与其他女人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郭*自2010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分居已达两年多。2012年,我曾起诉至顺**院要求与郭*离婚,但最终撤回起诉。但我撤诉后,郭*一直未出现。我认为郭*与我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1.我与郭*离婚;2.双方婚生子郭*1由我抚养,郭*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郭*1十八周岁止。

被告郭*既未做出答辩,又未参与本院庭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徐**于2001年4月19日登记结婚,2001年10月25日,二人生育一子郭*×1,现就读于顺**坡小学六年级。

庭审中,徐*主张郭*自2010年年底离家后长期不归,现其与郭*共同生活。

2011年12月,徐*曾诉至本院要求与郭*离婚,后撤诉。

本案审理中,本院曾向顺义区**委员会、郭*父亲郭**了解郭*情况。北上坡村村主任赵×称郭*自2010年年底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郭**称郭*离家出走几年了,没有跟家里人联系过。徐*对此予以认可。

另,郭*表示如父母离婚,希望与母亲徐*共同生活。徐*称其月收入约2500元,郭**现在每月支出约7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结婚证、人口登记卡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郭**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婚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根据本院调查及徐**提起离婚诉讼的客观事实能够证明被告现已离家多年,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徐×要求与郭*离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双方婚生子郭**的抚养问题,因郭*长期在外,且无法联系,故郭**客观上由徐*抚养为宜,郭*应支付抚养费,具体数额,由本院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子女的生活需要和徐*的收入状况酌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和被告郭*离婚;

双方婚生子郭**由原告徐*抚养,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被告郭×于每月月初十日内给付郭**抚养费三百元,至郭**十八周岁止;

驳回原告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百五十元,由原告徐*负担八百元(已交纳),由被告郭*负担一百五十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郭*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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