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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与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富×与被告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被告卜*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元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富×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在网上认识,2008年两人确立恋爱关系,于2010年5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总是上网聊天,对原告及其女儿富×1不管不顾。原告多次劝说被告找一正当工作,其父母回答被告天通苑房租收入与工作收入相差无几,助长了被告好吃懒做之行为。被告在没有病的时候也不工作,只知道上网聊天、约朋友四处游玩。2011年10月,被告被确诊患有×××,2011年11月被告手术后,原告将工资卡交给了被告,由被告自由支取看病用,但被告将原告的工资取出后,并不是完全用于看病,而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于买车和办理理财产品,其目的是将财产隐匿转移到被告自己名下。2012年四、五月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自行搬离,至今未与原告一起居住生活,原告不得已于2012年7月1日将工资卡挂失。2012年10月份,被告给本人打电话声称做××手术需要五千元,原告及时取出五千元交予被告。2012年11月份,被告又向原告索要3000元。因原告无力支付,2013年1月,被告将原告起诉至顺**民法院索要扶养费。2013年1月29日顺**民法院开庭当日,被告母亲作为代理人出庭。法官问代理人为何其本人没有出庭,其母回答本人去医院专家会诊。事后经原告查明被告实为去马来西亚旅游,且被告先前所说的××手术等纯系捏造。2013年3月1日,顺**民法院出具(2013)顺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每月支付被告1000元医疗费及生活费。原告认为被告自己有病退收入、天通苑单元房及大栅栏平房出租收入,这些收入足以支付被告的医疗费,被告隐瞒事实,期骗原告,令原告无法接受。被告上述种种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因此,原告曾于2013年4月初起诉与被告离婚,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审理了此案,并于2013年5月14日出具(2013)顺民初字第4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之后,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拿走原告的私人物品,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原告要寻找的是一个知道体贴且会过日子的妻子,但被告没有对原告尽到一个做妻子的义务。综上,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被告名下东风雪铁龙牌轿车(牌号为京×××)现价值10万元;被告理财产品(帐号为×××)价值5万元(从中**银行×支行办理)。3.被告承担富×1上学费用10万元的一半;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卜×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我有病在身现在还在治疗阶段,每个月需要高昂的医疗费用,我无力支付。而且我们夫妻感情之前很好,就是因为我有病之后他才有了和我离婚的想法,他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如果我没有病的话,我们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我也不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富×、卜*于2010年5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富×与前妻生育一女取名富×1。2011年9月,卜*确诊患有×××,后于2011年11月手术治疗,现仍在治疗中。

2012年12月17日,卜*以其患病生活困难为由将富×诉至本院要求富×给付其生活费、看病费用每月共计2500元,本院经审理后于2013年3月1日以(2013)顺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在卜*与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富×自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每月给付卜*生活费、看病费用合计一千元,二〇一三年一月至本判决生效之月的给付数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以后均于每月初五日内给付;二、驳回卜*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2013年3月19日,富×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将卜×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经审理后于2013年5月14日以(2013)顺民初字第4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富×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富*表示在(2013)顺民初字第54号案件开庭时,卜*未出庭,其代理人侯**称其有专家会诊故未到庭,实际上侯**做了虚假陈述,卜*在开庭时去国外旅游,故可证明其生活可自理,没有任何困难。富*提交10张卜*旅游时照片予以证实。卜*认可照片真实性,但表示其会诊和旅游均是事实,但旅游是姐姐卜*为了缓解其患病后心理压力为其出资报名的。

本案中,富×要求分割登记在卜*名下的车牌号为京×××东风雪铁龙牌轿车一辆及卜*从中**银行×支行购买的理财产品价值5万元。卜*表示东风雪铁龙轿车是父亲卜**出资购买赠与被告的,从中**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是用婚前的个人存款转存购买所得,上述财产均与原告无关。富×要求卜*承担富×1出国留学费用10万元的一半,卜*对此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

双方经本院主持调解,就是否离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对于离婚的诉讼请求,富*表示卜*患病并不代表不能离婚。另外,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债务等相关事实的陈述存在多处不一致的地方,更说明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卜*对此不予认可,称双方感情未破裂。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上的陈述、结婚证复印件、(2013)顺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2013)顺民初字第4100号民事判决书、照片、中**银行理财业务申请书、借据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非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调解无效,不应准予离婚。富×与卜×相识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应具备良好的感情基础。应当指出,家庭的和谐稳定与美满幸福需要夫妻二人共同努力构建,而这就需要夫妻双方及时有效的沟通与交流,尤其在面对家庭出现重大事件如一方患重大疾病的情况下,双方更应在感情上相互依赖、相互扶持,避免因沟通不畅产生误会,造成矛盾的积累,从而影响夫妻感情。本案中,富×、卜×所述问题,主要因二人未能及时有效沟通交流所致,但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彼此尊重,相互理解与包容,矛盾是可以化解的,夫妻感情也会进一步加深。综上所述,富×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富×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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