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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史*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史**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自由恋爱,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结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感,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维持夫妻关系,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参加本院庭审,但在本院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时表示:认可双方没有子女,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但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史*与赵*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赵*因非法持有毒品和吸毒于2012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1月10日被顺**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百元;因吸毒于2013年9月24日被顺**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4日被北京**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月9日,史*诉至法院,请求与赵*离婚。庭审中,史*坚持要求离婚,理由是:赵*对家庭没有责任感,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经常打史*;有间歇性吸毒的习惯,无法生孩子,吸毒后情绪不稳定就经常打架。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4)顺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吸毒的恶习,屡教不改,现史*坚持要求与赵×离婚,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史*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与被告赵*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史*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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