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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原、被告于2010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1年5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脾气、性格、生活习惯不同,无法生活在一起,婚姻名存实亡。现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李*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2011年5月26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未生育子女。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以(2012)顺民初字第360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称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权和夫妻共同债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结婚证复印件、(2012)顺民初字第3609号民事判决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李**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婚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方可准予离婚。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说明对双方感情造成严重影响。原告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说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与被告李*离婚。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负担七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李*负担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李*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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