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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郝*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及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郝×诉称:2009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参与赌博活动且屡教不改,甚至在2012年6月18日原告得知被告已先后向亲友及高利贷借款百万余元用于赌博。原告对被告已完全失去信心,自2012年9月开始与被告分居至今。分居期间,被告经常发短信威胁原告,要求原告回家居住。在11月19日,被告拿菜刀威胁原告,在2013年1月17日,被告与原告见面后对原告大打出手。之后,被告多次发信息威胁原告。期间,双方居住地村书记曾出面调解,被告也曾表示不再骚扰原告。但是,在5月19日中午,被告趁家里没人,在原告被反锁家里的情况下,跳门而入,之后怕家里来人,强行拉原告出门与他聊天。出门期间,被告故意在原告家附近烧点杨*,致使邻居家对方的柴火点燃。6月3日,被告不顾原告所在单位保安的阻拦,强行进入单位闹事,并在6月4日凌晨1点多带人到原告家凿墙,一再要求见原告,当即原告家人报警。10月8日,被告再次不顾原告单位保安阻拦,强行进入单位找原告。2014年2月19日晚上,被告到原告单位找原告,在单位无理取闹,要求原告与他聊天,与单位的保安发生言语冲突,后被派出所带走。被告的所作所为给原告及家人带来严重的身心伤害,只是原告现在身心疲惫,不敢独自在家,半夜经常惊醒。原告与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无法调解和好。请求法院: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一辆长安牌羚羊轿车。

被告辩称

被告刘**称:我们是2009年5月16日登记结婚的,没有子女。2014年2月19日我去原告单位找她,保安不让进,我跟他们交涉,保安打我,后派出所把我带走了。我没有赌博,就是朋友之间的娱乐,在外边有高利贷,借钱是用来玩牌。我们从2012年阴历十月十三之后开始分居,原告说我分居期间带人到她家闹事并不属实。对于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我不同意。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分割财产的请求,长安牌羚羊轿车是我买的,现在登记在原告名下,她在使用,我不同意分割。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郝*与刘**为同校同学。2007年7月23日,郝*与刘*确定恋爱关系。2009年5月16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2011年左右,因为刘*赌博等问题双方产生矛盾。2012年9月,郝*离家,此后二人一直分居至今。2013年3月,郝*曾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2013年5月6日,本院作出(2013)顺民初字第03634号判决书,驳回郝*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双方均未上诉。2014年2月14日,郝*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庭审中,郝*坚持要求与刘*离婚,理由是其对刘*已经失去信心,刘*一直威胁郝*,到郝*单位和家里闹,而且还在玩牌。刘*不同意离婚,称夫妻之间还有感情,希望挽回,并表示已经不玩牌了,多次找郝*是想好好谈谈,但郝*一直躲着不见面。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3)顺民初字第03634号判决书、生效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郝*与刘**自由恋爱结婚,双方婚前及婚后感情均可,说明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刘*赌博等问题产生矛盾,现刘*表示其已经不玩牌了,多次找郝*也是想好好谈谈,希望挽回夫妻之间的感情,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后应当及时沟通解决,互谅互让,尽力维护家庭关系。只要夫妻双方在生活中珍惜彼此之间多年的感情,增强彼此之间的信任,积极并妥善处理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家庭矛盾,加强沟通与交流,互相关心,互相体谅,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故对于郝*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郝*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郝*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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