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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我与许**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两人婚后感情一般,于2012年3月23日生育一子许*1。许*在与我结婚以来,经常无端找茬与我吵架,孩子长期受到惊吓,处于恐惧之中,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许*还多次对我施以家庭暴力,对我恶言恶语,给我心灵造成极大伤害,我无法忍受,多次回到娘家居住,许*不闻不问,也不给我和孩子生活费。双方已无夫妻之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我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我与许*离婚;2.双方婚生之子许*1由我抚养,许*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之日止;3.夫妻财产:京×××轿车一辆双方均等分割各一半;存款100000元双方均分;电动自行车一辆归我所有;陪嫁财产TCL冰箱一台、海信47寸液晶电视机一台、小鸭牌洗衣机一台、美的牌微波炉一台归我所有;4.案件受理费由许*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许*辩称:我们之间还有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有我不对的地方,我今后改正,愿意与李*好好生活,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李*与许**人介绍于2010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3月23日生育一子许*1。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故李*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许*表示不同意离婚,称其与李*是有感情的,希望与李*好好生活。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和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重要因素。夫妻在婚姻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应当妥善理智地处理。现许×表示愿意和李*好好生活,表达了其对家庭的珍视之情,由此说明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能互相尊重、互相关心,注重情感上的沟通和交流,共同努力,是能够营造出健康、和谐的家庭生活。故对于李*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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