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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夏**,被告苗*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原、被告于2008年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因原告意外怀孕,双方于2008年4月8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11月18日生育一女苗×1。由于双方交往三个多月便仓促结婚,感情基础薄弱,使得双方互相不够了解,婚后矛盾凸显。由于二人成长环境不同,在生活方式、生活态度上很少达成共识,故使得婚后二人在思想上很难沟通,常因家庭琐事拌嘴吵架。因原告生的是女儿,被告及被告的家人很不满意,总想让原告生二胎,但原告不同意,因此更加重了二人的矛盾。被告的生活作风不检点,多次于其他女性有染。日常生活中,被告要么早出晚归,要么在家玩电脑、看电视,对家里的大事小事以及女儿的抚养教育问题均不闻不问,亦不给原告家用。被告对原告挑剔指责,在双方争吵时多次殴打原告,原告为此报警。被告对原告父母不尽孝道,原告父母多次住院,被告均不闻不问,连过节都很少拜访问候原告父母。因原、被告感情日渐生疏,导致性生活不和谐,被告不采取措施缓和矛盾,反而因此抱怨原告,甚至强迫原告,还扬言要把小姐带回家。无奈,原告已于2013年9月初搬回娘家居住。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复原的可能,因此起诉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苗×1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3.夫妻共同财产顺义区×室楼房及车牌号为京×商务轿车、车牌号为京×厢车一辆依法分割;4.夫妻共同存款及股票依法进行分割(以查证后数据为准);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苗*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离婚诉讼请求,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自行负担。不同意离婚的主要理由如下: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不具备离婚条件。被告与原告的感情是真挚的,并非仓促结婚,是属于一见钟情、相识恨晚的缘分结合。从相识至今四年零256天,掐指算已1716天。可以说被告对原告一直是忠诚的,一个心眼维护这个家,尽职尽责,并非其诉状称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对原告挑剔指责,多次对其殴打……,这纯属扩大事实。几年过去了,还称相互不了解,这不符合常理。2008年11月18日生育女儿,给这个家庭带来无限快乐,这是夫妻恩爱的结晶,被告一直疼爱,没有半点重男轻女的思想意识。为了女儿,被告让父母来看护,为了女儿被告愿意牺牲一切。其诉状上称让其生二胎是两个家庭的意愿,被告根本不能左右原告生育权,这不能影响夫妻感情,只能说明原告为了离婚制造条件而已。诉状上所述的夫妻生活不和谐,是近期原告多次拒绝与被告过夫妻生活,偶尔说的一、二句生气的话或是开玩笑的话,原告称被告与其他女性有染,是扩大事实,不能采信。2013年9月,原告去娘家居住是正常现象,无法说明双方感情破裂,可以看出原告为了离婚创造条件的一种表现。被告真心希望原告珍惜情感,及早回来。另,原告称被告对其父母不好,不是事实。被告婚前婚后早已作出承诺,孝敬原告父母如同自己的父母,赡养送终。为不离开岳父母,婚后原告及女儿户口一直未动,为扎根原告家,婚后被告投资在岳父母家宅院内建起房屋,以便随时照顾老人。现却说被告不尽孝道,不闻不问,显然是编造事实,欺骗法庭。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姻基础是坚实的,婚后感情是深得,生活中出现的小矛盾是正常的。只要双方坦诚交心,包容、理解,一切会重归于好的。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给我们机会。我承认生活中家庭事务有时做的不到位,与原告沟通化解误解不及时,影响双方感情。通过这起离婚诉讼,转变自己,一切从零开始。敬请法庭驳回其离婚诉讼请求,维系婚姻家庭权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2008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4月8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11月18日育有一女苗×1。

庭审中,原告称自2011年12月份双方分居生活,对此被告予以否认,并称系自2013年9月中旬开始分居生活。

庭审中,原告要求苗×1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1500元。被告则称如苗×1由其抚养,则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并且原告随时都可以探望孩子。

庭审中,原告称其是每月收入3000元,并称被告年收入50万元,对此被告不予以认可。被告称其月收入为5000元,原告对此亦不予以认可。

庭审中,被告主张其因为患有高血压不能生育子女,对此原告认可被告患有高血压,但称高血压不影响生育。

庭审中,原告撤回第三项和第四项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提交短信记录,其中短信记录内容为:“你外面的情人比我多,你自己心里清楚,我最早和别的女人聊天,你就要和别的男人聊天,我手机设置密码,你手机就设置密码,我把女人名字改成男人名字,你手机上就把你男人名字改成女人名字,从来没有女人让我这样烦恼,你做到了,情人对你也挺好,你别说我了,我要情人就是为了满足性欲,就这么简单,你要情人,是要找爱情,咱俩不一样。”证明双方拌嘴吵架,双方感情基础薄弱,无法沟通,被告生活作为有问题,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双方性生活不和谐,双方都已经厌倦生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就是因为就夫妻共同财产未达成一致意见。对此,被告对短信记录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以认可,并称原告提交的短信记录均不是其所发送的。

庭审中,被告称上述手机系原、被告共同使用,对此原告不予以认可,并称其从未使用过。

庭审中,被告认可上述手机号码登记在其名下。

庭审中,原告提交涉诉房屋的照片两张,证明双方的生活比较混乱。对此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庭审中,原告提交报警记录,证明被告曾经殴打原告,原告无奈情况下报警。对此被告认可其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庭审中,原告提交录音,证明被告并不是因为双方感情不离婚,主要的矛盾还是在财产纠纷上。对此被告认可其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庭审中,原告提交案外人照片两张,证明被告在外有女人。对此被告对照片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庭审中,被告提交残疾证,证明被告的身体状况。对此原告对其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庭审中,双方确认不需要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务。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结婚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婚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方可准予离婚。对被告主张的手机系原、被告共同使用,因为原告不予以认可,且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该项的主张,本院不予以采信。鉴于该手机号码登记在被告名下,故对原告提交短信记录系由被告发送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原、被告发送短信记录的内容,可以看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所称的因其患有高血压不能再生育的主张,因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原告不予以认可,故对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以采信。考虑到被告患有高血压的身体状况和苗*1系女孩,与原告生活在一起,更有利于苗*1的成长,因此原告要求对苗*1进行抚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要求数额过高,本院予以调整,具体由本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本地区生活水平及对方的支付能力酌定。

双方确认不需要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务,对此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刘*与被告苗×离婚;

二、婚生女苗*1由原告刘*抚养,被告苗*自二○一三年十二月始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一千元,于每月十日之前给付,至苗*1十八周岁止,本判决生效之前所应支付的抚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被告苗*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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