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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叶×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19日原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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