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叶×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19日原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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