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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