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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