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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闫一×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一×及其委托代理人阎**,被告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闫一×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74年婚生一女名阎**(现已成家独立生活)。我今年已经是67岁的老人,之所以起诉离婚,是因为我与被告婚姻40多年,被告的种种行为和我所受的委屈已经让我实在无法承受。曾经有一次我提前下班回家,发现门被反锁,开门后发现被告与其单位的科长在屋里,衣冠不整,我虽然能想到发生了什么,但为了家庭和孩子选择了沉默。此事之前,被告也是经常半夜11点后回家,后发展到夜不归宿。被告生病时我都是悉心照顾,但我生病时被告不管不顾,住院手续都是我自己或者女儿办理。被告不好好照顾孩子,没有尽到一位当母亲的责任。长期以来,我与女儿的工资都是被告管理,她可以随便挥霍但对我却十分苛刻,就连女儿的嫁妆都是孩子自己存的。被告对我母亲非常不好,在对待双方老人上也有明显的差距,我母亲去世时被告不仅不去灵堂守孝也不肯拿丧葬费用。最近一年来,被告莫名其妙给我扣上作风有问题的帽子,说我患有性病,执意让我去医院检查证明,还偷听我打电话,买录音笔监听我,并且在亲属中说我与很多女性有不正当关系。被告还自己把贵重的东西拿走,然后报假案,弄得邻居都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我最多还有十多年可活,也希望有个安逸平静的晚年,我确实不再愿意和被告共同生活。被告的种种恶劣行径严重伤害了我的感情,致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因为被告方有过错,我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80%。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与原告还有感情,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们结婚40余年,因为有时互相不能理解从而产生了误会并为生活琐事吵架,是正常的,对此我也表示歉意。关于原告陈述的我与我们单位科长的事情是不存在的,我也没有夜不归宿。我在原告住院期间也对原告进行了照顾。原告说我不照顾孩子的情况也不属实,我平时也很照顾女儿,就连小外孙我也帮着照顾,后来因为我生病了才照顾的少了。原告说我不会过日子也不属实,我们挣钱少就得细点花。我很信任原告,去医院做检查,是原告说自己可能得性病了,检查费还是我出的。我也赡养了原告的母亲。综上,考虑到我与原告并没有很大的矛盾,感情并未破裂,能达成谅解,另外,我们双方均已年过七旬且体弱多病需要互相照顾和扶助,故我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不准予我们双方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上学期间相识,1972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年××月××日婚生一女名阎**,现阎**已经成年。原、被告均系初婚。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因生活琐事曾产生矛盾,××××年××月××日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与原告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同时表示今后要与原告好好生活,多尽家庭义务,多与原告沟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及相关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四十多年,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主要是缺乏理解沟通所致,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出现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被告亦当庭表示对原告还有感情,和好意愿强烈,故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应以不离婚为宜。今后被告应多尽家庭义务,多关心、体谅并信任原告,多与原告沟通和交流。原告亦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情谊,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共同努力并在生活上相互关心、相互理解,夫妻关系一定会得到改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闫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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