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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靳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XX与被告靳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被告靳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XX诉称,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结婚后家庭矛盾不断。被告有严重的暴力倾向,且猜忌心极重,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作和生活。2014年春节,双方再次发生矛盾,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行为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靳XX辩称,原、被告均系再婚,于2012年3月12日通过网络认识,双方认识一个月后,原告仍和交友网站的很多女性保持联系,被告不能接受,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原告说被告有暴力倾向属于过度夸张,发生争执的时候双方都动过手。2014年春节,双方只是因为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就把被告撵出来了,一个星期后原告就更换了门锁,此期间,被告也曾多次发短信请求原告原谅。被告认为双方还有夫妻感情,因此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XX与被告靳XX于2012年5月初通过网络相识恋爱,2013年9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居住天津**X小区X号楼X门X号,该房屋产权人为原告母亲范XX。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故渐生矛盾。2014年2月1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回娘家居住,与原告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称2014年2月1日其离家后,原告便将门锁更换,导致被告无法回家居住,才造成分居的现状。被告认为双方闹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母亲不愿意接受被告,原、被告之间感情挺好,故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结婚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应当更加珍惜重新组建的家庭,在共同生活中偶尔因琐事发生争执在所难免,双方应本着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的原则,遇事冷静协商解决。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X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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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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