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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委托代理人柴XX、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在4月24日开庭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XX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月10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9日生有婚生子名张一X,现年2周岁。由于原、被告认识时间短暂,双方之间了解不深而草率结婚,婚后并未能建立起正常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而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轻者进行辱骂,重者拳打脚踢,甚至于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都踹原告。原、被告结婚至今三年多的时间,双方共同生活仅半年左右,因受不了被告的打骂,原告绝大部分时间在娘家居住。而且被告一直没有固定工作,对孩子也不管不问,婚生子一直由原告父母帮助原告照顾,被告并未尽到一个父亲和丈夫的责任。原告认为,原、被告未经深入了解仓促结婚,婚后未能建立起正常的夫妻感情,现在的婚姻状况已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子张一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1年1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8月9日生育一子名张一X。双方婚后居住被告父母名下座落于天津市红桥区XX路XX里X门XXX号房屋。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原告称2011年3月,原、被告发生争执,原告回娘家保胎生子,后不定期回红桥区XX里生活,2014年2月1日,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原告遂回娘家生活,双方分居至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因故产生矛盾,但未致感情破裂,双方应加强沟通,化解矛盾,现原告的离婚请求不符合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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