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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朱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X与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被告朱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X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7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9月8日生育一女名王一X。原、被告多年生活中存在很多生活习惯差异,相互无法融合,矛盾与分歧经常出现,吵架也时有发生,距离上次起诉有一段时间,也经过了法官的调解,但事后没有明显改变,双方还是不能很好的生活,现在连语言的交流也不存在,完全成为最熟悉的陌生人,原告想尽快摆脱双方这样的生活。由于女儿上学需要在姥姥家所以原告要把抚养权给被告,抚养费及相关费用双方协商解决。故请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债务;3、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及其他相关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朱XX辩称,被告与原告的亲属关系很好,上次诉讼后,被告主动与原告协商和好,希望原告能与被告好好过日子,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3月10日自行相识,2006年7月10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7日共同生活,2007年9月8日生一女王一X。原、被告婚后居住在天津市红桥区XX路XX楼XX门XXX号。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近期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2年4月9日起诉来院要求离婚,本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并表示因生活条件有限尚未分居,被告表示希望调解和好,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子,双方近期所产生的矛盾系因生活琐事所致,产生矛盾后又未能进行有效的沟通,希双方加强沟通,共同维护家庭关系,给子女一个和谐的生活环境,现原告的离婚请求不符合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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