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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马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委托代理人马强,被告马XX及委托代理人马一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XX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9月9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15日举行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2012年9月27日生育一子马*X现年一周岁。由于被告婚后贪图个人享乐,经常半夜上网看黄色影片,与其他女人聊天,不履行家庭义务,特别是被告酗酒,总是无故滋事、殴打原告,在经济上隐瞒收入,原告怀孕期间严重贫血,被告对原告也不给予适当的照顾,孩子出生后,被告也没有改变。2013年2月因为原告与被告、被告之母发生矛盾不得已回娘家居住至今,已经分居一年多,分居期间被告于2013年8月搬至新家并未通知原告,更未将新家的钥匙给原告。双方曾多次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未果。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婚姻已无维系必要遂诉至法院。故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夫妻关系;2.婚生子马*X归原告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马XX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们感情尚可,夫妻间应该互相包容,改正缺点,为了孩子有完整的家庭,能够得到良好的照顾,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9月9登记结婚,同年10月15日共同生活,2012年9月27日生一子马*X。原、被告婚后租住在红桥区XX里X号楼X门XXX号。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近期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2月双方发生争吵,2013年4月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希望调解和好,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并育有一子,婚前、婚初感情尚可,双方近期所产生的矛盾系因生活琐事所致,被告当庭表示愿意改正缺点,希双方加强沟通,共同维护家庭关系,给子女一个和谐的生活环境,现原告的离婚请求不符合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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